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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推进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院,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学院规定归口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其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优化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一物一卡制度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部(含处室)二级管理体

制。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

    3.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

    5.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调剂、调拨、转让、损失、处置、出租、出让等工作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系部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学院图书资料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各系部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合理调配,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方案和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4.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担任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要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带头贯彻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有责任。资产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国家财产,管理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学生课桌椅、图书、办公家具、学生宿舍家具、电教设备等。

3.自制、捐赠或调拨,且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

4.房屋、土地、道路及构筑物、植被等。

5.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可分为11类:土地,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1.土地。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后勤保障服务等用地。

2.房屋建筑物。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后勤保障服务用房和建筑物等;大型修缮的计入价值。

3.通用设备。相对于专用设备而言,单位价值较低,用途不专一的设备;如:锅炉、水泵、电梯、电锤、搅拌机等。

4.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较高,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复印机、保险柜、碎纸机、实训(验)室设备、医疗设备、抽湿机、印刷设备、消防设备、和面机、切割机、割草机等设备。

5.交通运输设备。用于公务、接待、接送职工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等。

6.电气设备。如:变压器、配电柜、发电机、稳压电源、洗衣机、干洗设备、电淋浴器、吸尘器、微波炉、冷柜、冰箱、空调机等。

7.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如:广播台成套播音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网络设备(如交换机、光纤收发器)、计算机、计算机外设(如:各种打印机)、一体机、卫星接收设备、各种教学及办公软件(正版)、移动电话,对讲机等。

8.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衡器。

9.文艺体育设备。

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学院图书馆馆藏的各种纸质、电子图书资料,各系部资料室室藏的教学科研用图书资料。

11.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各种教学、行政办公家具、教室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食堂餐桌椅,教工宿舍家具、实训(验)室工作台、椅等。以及不能归入上述十大类之中的都归入此类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置、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

10.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价值计价入账。

11.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价值或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12.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执行。购建计划应全面考虑,保证重点,厉行节约,避免重复。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分管部门同意,重大项目应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购建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八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和实施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会同购建部门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等),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以免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2.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相符。

3.质量、性能合格。

4.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5.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购建部门应持购建审批材料、购建发票、物品清单等资料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开具的《验收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性质,做好防光、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检查、校验、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做到及时到位,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和完整性。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定期开展维护和保养,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在内部临时借用,由使用部门和借用部门协商解决。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贵重物品还须报分管院长批准。固定资产借用须填写资产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处理、变卖学院固定资产的,其收入学院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固定资产部门之间的调整变更,必须要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机构调整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4.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向归口管理部门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办理交接和归还手续,人事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凭经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的《固定资产变动单》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效益评估制度。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估办法,定期开展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估,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按固定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预算年度固定资产管理经费,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清产核资、人员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六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1.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簿。

2.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分类、分户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图书资料账簿由教务处设置。

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一条 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资产管理部门应在一周内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入有关帐簿,并建立使用、维修、管理档案。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簿。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4.学院分管院长审批;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固定资产,须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捐赠固定资产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认无继续使用、改造、改装价值或无法修复使用或修复的费用接近新购价值,方能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未经正式批准报废报损前,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配件。正式批准报废报损后,原则上按整件回收处理。使用部门确有需要(如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作它用),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作记账管理,但不属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使用部门发现固定资产丢失,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要提交固定资产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吸取教训,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国有资产报失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相应责任,并对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处置,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根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开具的固定资产处置单收款做账,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使用部门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持相关批准文件到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制度。每年年末在清产核资、效益评估、工作考核等工作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奖优罚劣,改进提高。

第四十八条 对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账、物、卡管理规范准确,固定资产使用率高、效益好等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出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或账、物、卡不符,使用效益低下等现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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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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